省环保厅公布3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郎凤娥 省环保厅转发】
2021年12月以来,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全省执法骨干,聚焦重点城市开展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了一批典型涉气环境问题。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开第十四批典型案例。【郎凤娥 环保厅转发】
案例一
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成都思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然进行了混凝土生产,并外运混凝土产品;厂区内部分砂石料堆远高于围挡,大量砂石物料未覆盖,未设置喷淋、雾炮机等降尘设施;生产废水通过沟渠直排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砂石物料未覆盖、生产废水直排堰塘
案例二
达州市开江县职业中学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工地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达州市开江县职业中学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工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进行土石方作业,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仍进行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案例三
攀枝花金山隧道旁金家沟碎石场未批先建,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1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金山隧道旁金家沟碎石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提供环评手续,现场大量砂石物料未覆盖。该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案件已移交属地调查处理。【郎凤娥 省环保厅转发】忻州郎凤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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